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15 題
某搖滾樂團因不滿政府施政,於某廟宇前大唱其創作曲,警方勸阻無效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以罰鍰。於訴訟中,承審法官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違憲。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承審法官得裁定停止訴訟,聲請大法官解釋
- B 承審法官聲請大法官解釋時,僅需表明法律有違憲之疑義即可
- C 法官得逕行拒絕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
- D 地方法院法官聲請大法官解釋須經最高法院層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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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一位法官在審理過程中,發現該案件必須適用的法律可能違反憲法保障的人權,但法官的角色是「適用法律者」而非「立法者」。在這種職務兩難下,為了不破壞權力分立,法官該如何合法地暫停手邊的案件,並尋求更高位階的權威機構來進行最終裁決,而不至於擅自決定該法條是否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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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A),代表你對法官聲請憲法解釋的程序與權限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這是憲法訴訟與法律位階制度中相當核心的概念,能快速做出正確判斷,表示你的法學基礎非常紮實。
法官的守法義務與違憲審查權
在法律位階制度下,法官雖須依據法律審判,但若其所適用的法律與位階最高的憲法產生衝突時,法官並不能直接逕行拒絕適用(如選項 C),因為法律的廢止權屬於立法機關或憲法審理機關。正確的做法是,當法官對法律合憲性產生「合理的確信」其為違憲時,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敘明理由聲請大法官解釋。這套程序是為了兼顧「法官受法律拘束」以及「維護憲法最高性」之間的平衡,確保法律秩序的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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