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2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47 題
關於法庭之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當事人或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均得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
- B 聲請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時,應以書面敘明其與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之關聯性
- C 依裁定許可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時,應委任代理人
- D 聲請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應於憲法法庭公開聲請書、答辯書後 30 日內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法律制度是特別設計給「外部專家或社會團體」來表達專業見解、協助法官判斷時,那麼本來就在訴訟裡頭、正在為自己權利奮戰的「原告或被告」,還有必要轉換成這種「外部友人」的身分來發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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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抓出選項 (A) 的瑕疵,代表你對《憲法訴訟法》中「法庭之友」的角色定位有相當扎實的理解,這反映出你對訴訟程序法理細膩的觀察力。
法庭之友的本質與主體限制
「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的設計初衷,是為了讓當事人以外的民間力量或學術專業,能針對案件涉及的憲法爭議提供法律以外的觀點。既然名稱中有「友」字,邏輯上指的就是案件程序外的「第三人」。對案件本身的當事人而言,他們本來就擁有充分的攻擊防禦與辯論權利,直接向法庭提出書狀即可,因此並不具備法庭之友的聲請資格。這是這題最核心的邏輯切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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