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2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47 題
關於法庭之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當事人或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均得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
- B 聲請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時,應以書面敘明其與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之關聯性
- C 依裁定許可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時,應委任代理人
- D 聲請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應於憲法法庭公開聲請書、答辯書後 30 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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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法律制度是特別設計給「外部專家或社會團體」來表達專業見解、協助法官判斷時,那麼本來就在訴訟裡頭、正在為自己權利奮戰的「原告或被告」,還有必要轉換成這種「外部友人」的身分來發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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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選項A為錯誤敘述,故為正確答案。依據憲法訴訟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第2條規定,明列書狀及卷內文書之公開方式及限制公開之事項,其中第四款明定為:「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下簡稱法庭之友意見書)。」由該法條原文可知,得向憲法法庭聲請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的主體,僅限於「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並不包含案件本身之當事人。因此,選項A指稱當事人亦得提出聲請之敘述與法規範不符,為本題應選之錯誤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