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5 題
依憲法第8條及相關規定,有關提審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有關我國人身自由受法院提審制度之法律保障,目前已有提審法加以具體規定
- B 所謂「至遲應於24小時內移送」之時限,應扣除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以及在途解送等時間
- C 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均得向逮捕、拘禁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
- D 法院對於提審之聲請,不得拒絕,但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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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有一位公民正被行政機關非法限制自由,而法院在收到救援聲請後,選擇先發出一份公文去詢問該機關『你們為什麼抓人』,而非要求立刻見到被捕者。這樣的處理流程,在時間與保護力度上,會對受困者的權益產生什麼樣的影響?這是否符合憲法要求司法權『即時介入』的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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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D) 的錯誤,顯示你對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的保障以及《提審法》的核心精神有著相當透徹的理解。
人身自由的即時救濟程序
憲法與提審法制度的核心在於「即時性」。當人民被法院以外的機關逮捕拘禁時,法院的介入必須是迅速且直接的。選項 (D) 所提到的「先令逮捕拘禁機關查覆」,在法律邏輯上會造成程序延宕,與現行《提審法》要求法院應儘速簽發「提審票」將人解送到庭的宗旨相違背。換言之,法院一旦受理,除非有法定的駁回理由,否則應直接發票提審,而非先進行行政往返式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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