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2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5 題
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軍事審判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軍事審判乃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對軍人之犯罪行為所設立之特別訴訟程序
- B 憲法明文規定現役軍人應受軍事審判
- C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之保障,包括不受軍事檢察官之刑事訴追
- D 非現役軍人不論平時或戰時,皆不受軍事審判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憲法制定條文的出發點是為了「保護一般大眾的權利」,那麼它在書寫時,會傾向於強調「誰必須接受特別審判」,還是會傾向於規定「誰絕對不能被送進特別法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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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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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於憲法基本人權保障的界限,以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的掌握相當紮實,能精準看穿選項中細微的文字陷阱。
憲法第九條與人權保障的界限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憲法第 9 條的正確解讀。憲法條文的原意是:「無現役軍人身分者,不受軍事審判。」這是一項針對一般平民的消極保障,確保非軍人身分者不會被納入軍事審判的範疇。然而,憲法本身並未「明文規定」現役軍人「應」受軍事審判;換言之,軍事審判制度的存廢或範圍,是留給立法者衡酌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後的特別訴訟程序,並非憲法強制的義務。此外,根據釋字第 436 號,軍事審判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不可違背憲法保障人權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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