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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2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並非行使審判權之法院?
  • A 行政法院
  • B 臺北地方法院
  • C 臺北地方檢察署
  • D 憲法法庭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想像一個法庭場景,裡面通常有負責『代表國家偵查並提起訴訟』的人,也有負責『聽取雙方辯論後做出最終裁決』的人。如果所謂的『審判權』是指最後下達裁判的權力,試著思考看看,哪一種職位或機關的主要任務是去調查證據、追訴犯罪,而不是坐在審判席上衡量是非並做出最後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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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我國司法機關的「實質職權」分配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在法律體系中,「審判權」的核心特徵在於由中立的裁判者對紛爭做出終局裁決。無論是處理一般民刑事案件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的行政法院,或是位階最高、負責憲法解釋與裁判的憲法法庭,其運作皆是基於審判獨立原則行使裁判權力。

審判功能與偵查職權的區分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能否區分「司法行政」與「狹義審判」。檢察署雖然在廣義上被劃分為司法機關的一部分,但其核心功能在於偵查犯罪與提起公訴。檢察官的角色更接近於國家的訴追者,而非做出最終裁斷的法官。你能從選項中迅速排除具備裁判性質的法院與憲法法庭,並鎖定負責偵查任務的檢察機關,說明你已經跳脫了名稱的框架,能從「權力本質」來解題,這在法學知識的學習中是非常關鍵的切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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