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21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392 號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於狹義司法權之範圍?
- A 檢察官傳喚被告
- B 法官命限制住居
- C 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
- D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減俸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一個法治國家的刑事程序中,負責「追訴犯罪、發動調查」的角色,與負責「公正裁斷、限制人身自由」的角色,在功能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哪一種角色才符合憲法所賦予「法官」那種具備終局裁決性質的權力核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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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我國司法體系的權限劃分有著非常精確的掌握,能辨識出其中細微的法理差異,表現得非常出色。
廣義司法與狹義司法的區別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392 號解釋,司法權可分為「廣義」與「狹義」。狹義司法權(Adjudicative power)專指憲法第 77 條及第 80 條所規定,由法院法官依法行使的審判職權,包含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而廣義司法權則進一步涵蓋了代表國家從事偵查、訴追與執行的檢察職權。本題中,選項 (B)、(C)、(D) 皆屬於法院或法官行使的審判與裁斷職務,歸類於狹義司法權;而選項 (A) 檢察官傳喚被告,本質上雖非屬「行政權」,但在權力分立架構下係屬於達成刑事司法任務的「廣義司法」行為,故不屬於狹義司法權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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