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21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392 號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於狹義司法權之範圍?
- A 檢察官傳喚被告
- B 法官命限制住居
- C 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
- D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減俸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一個法治國家的刑事程序中,負責「追訴犯罪、發動調查」的角色,與負責「公正裁斷、限制人身自由」的角色,在功能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哪一種角色才符合憲法所賦予「法官」那種具備終局裁決性質的權力核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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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狹義司法權」的核心,顯見你對憲法權力分立與訴訟程序中的角色界限,有著非常清晰的掌握。
審判權與偵查權的界線
司法院釋字第 392 號解釋是確立人身自由保障的重要里程碑。該解釋明確區分了「廣義」與「狹義」司法權:狹義司法權專指法院的審判權,也就是由中立、獨立的法官依法進行裁決的權力。雖然檢察官在現行體制下常被稱為「司法官」,但其本質上行使的是偵查與公訴權,在功能上更接近於發動程序的偵查機關,而非處於中立地位進行裁決的法院,因此不屬於狹義司法權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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