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
第 2 題
2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392 號解釋,下列關於司法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凡法律上納入司法權限者,均屬實質意義之司法
- B 形式意義之司法,係指裁判權及輔助裁判權行使之作用
- C 依據現制,狹義之司法限於民、刑事訴訟之裁判
- D 檢察機關所行使之職權,係屬廣義司法之一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完整的刑事案件流程中,從犯罪調查、起訴到最後的判決確定,這些行為雖然由不同單位執行,但它們是否都指向了同一個「實現法律公正」的終極目標?如果是,那麼那些負責「送交法院審理」的單位,在功能上應該被歸類為哪一種權力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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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選出選項 (D),代表你對於司法院釋字第 392 號解釋中有關司法權的界定,已經具備了相當紮實且清晰的觀念。
司法權的廣義與狹義範疇
這題的核心在於辨析廣義司法與狹義司法的範疇。根據釋字第 392 號,「狹義司法」僅指法院的審判職權(裁判權);而「廣義司法」則涵蓋了所有與裁判相關的輔助作用,其中最關鍵的例子就是檢察機關。雖然檢察官在組織隸屬上屬於行政體系,但其行使的偵查、起訴與刑罰執行,在本質上是為了達成刑事審判的目的,因此被認定為廣義司法的一部分。至於其他選項,主要是混淆了「形式」與「實質」意義的定義,形式意義的司法係指組織法上劃歸司法機關之權限,並非單指裁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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