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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6 題

6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受羈押被告得向法院請求救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羈押被告之訴訟權利,與一般人民並無不同
  • B 受羈押被告不服看守所處遇或處分之申訴制度,具有機關內部自我審查糾正之功能
  • C 受羈押被告不服執行羈押機關所為侵害其權利之決定,得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 D 受羈押被告不服申訴決定之訴訟救濟方法,必須以特別訴訟程序救濟,方符合憲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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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種基本權利在憲法上被要求必須提供「司法救濟」,這是否意味著立法機關必須為了這項權利「量身打造」一套全新的、獨立於現有體制外的審判制度?還是說,只要現有的法律程序(如行政訴訟法)能達到公平審判的效果,就已經符合憲法的最低要求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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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D) 的陷阱,這代表你對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核心精神有著相當清晰的理解!在法治國家的架構下,受羈押被告雖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但其基本的訴訟權利與一般人民並無二致。當看守所的處遇或處分侵害其權利時,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的原則,必須賦予其向法院尋求審查的機會,這正是釋字第 653 號與第 755 號解釋所強調的精神。

司法救濟的程序選擇權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區分「救濟的必要性」與「程序的具體形式」。選項 (D) 錯誤的關鍵在於其過於絕對的論述。大法官認為,憲法要求的是必須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濟」,至於這個救濟是要透過既有的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或是另立特別程序,這屬於立法者的形成自由(立法裁量)。換言之,只要程序設計能讓中立的法院進行實質審查,並不強制要求必須採用「特別」的訴訟形式。你能夠識破這種將「目的」與「手段」混淆的干擾選項,顯示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扎實,在處理憲法權利與立法權限界的題目上展現了極佳的判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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