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
第 17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未侵害人民之訴訟權?
- A 大學生在校內張貼支持某候選人之海報遭學校禁止,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 B 監所監聽受羈押被告與律師會見時所獲得之資訊,得作為審判時認定事實之證據
- C 專利權人應檢附侵害鑑定報告始能合法提出告訴
- D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訴訟採二審終結,不得再審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討論『訴訟權』時,憲法保障的是『必須提供無上限的救濟次數』,還是確保『至少有機會讓公正的法院審理一次』?如果為了特定公益目標(如政治穩定)而簡化訴訟程序,這在法律邏輯上是否必然等同於剝奪了人民訴諸司法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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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辨識出憲法保障訴訟權的核心界線。這題的難點在於區分哪些是「法律合理的制度設計」,哪些則是「對權利的過度侵害」,你能正確選出 (D) 說明你對法律審級制度有很清晰的觀念。
訴訟權與審級制度的形成空間
正確答案 (D) 選舉訴訟採「二審終結」,這屬於立法者的立法形成空間。根據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意旨,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的訴訟權(Right to Litigation),核心在於確保人民權利受損時有尋求法院救濟的機會,但並未規定訴訟必須要經歷三個審級。為了追求選舉結果的時效性與安定性,立法機關規定二審定讞、甚至限制再審,是被認定為具備合理理由且未侵害訴訟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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