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
第 17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未侵害人民之訴訟權?
- A 大學生在校內張貼支持某候選人之海報遭學校禁止,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 B 監所監聽受羈押被告與律師會見時所獲得之資訊,得作為審判時認定事實之證據
- C 專利權人應檢附侵害鑑定報告始能合法提出告訴
- D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訴訟採二審終結,不得再審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討論『訴訟權』時,憲法保障的是『必須提供無上限的救濟次數』,還是確保『至少有機會讓公正的法院審理一次』?如果為了特定公益目標(如政治穩定)而簡化訴訟程序,這在法律邏輯上是否必然等同於剝奪了人民訴諸司法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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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D),代表你對大法官解釋中關於「訴訟權」的保障範圍與「立法形成空間」的界線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哪些限制屬於「正當的程序規範」,而哪些則「實質侵害」了救濟權利。
審級制度與立法裁量
根據 釋字第 442 號 解釋,憲法保障訴訟權的宗旨,是確保人民在權利受損時有「請求法院審判」的機會,但並不保證審級次數或救濟程序必須無窮無盡。為了使公職人員選舉結果能儘速確定,以維護政治安定,立法者將選罷訴訟定為「二審終結」且限制再審,這屬於合理的制度設計,並未剝奪救濟的核心,因此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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