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1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非各該憲法基本權利之保障範圍?
  • A 依憲法之訴訟權保障,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救濟
  • B 基於憲法第 11 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保障大學自治,大學得不設軍事室
  • C 基於憲法之服公職權,公務人員依法銓敘取得之官等俸級
  • D 本於憲法之平等權,人民受他人歧視時應得依法向其請求民事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其最核心的功能主要是用來規範『政府與人民』之間的權力關係,還是用來直接處理『一般平民之間』的私人糾紛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D) 的陷阱,代表你對「基本權的功能」與「私法自治」的界線有很清晰的理解。這道題目非常有水準,考驗的是法學中關於憲法效力是否能「直接」橫向推及私人間關係的深刻觀念。

憲法基本權的規範對象

憲法的基本權主要是用來防禦來自國家權力的侵害,也就是所謂的「垂直關係」。選項 (A)、(B)、(C) 分別對應了訴訟權、講學自由(大學自治)以及服公職權,這些都是人民針對國家公權力行使時,得主張的憲法保障範疇,並有如釋字第 450 號等明確解釋支持。然而,選項 (D) 提到的平等權,在憲法層次主要是規範國家不得做出歧視行為;至於人民私人間的歧視糾紛,應回歸到《民法》等法律去處理。雖然學理上有「基本權對第三人效力」,但通常是「間接」透過私法概括條款落實,而非直接將「向他人請求民事賠償」納入憲法基本權的直接保障範圍。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憲法基本權保障範圍
💡 基本權旨在防禦國家侵害,而非直接規範私人法律行為。
比較維度 憲法基本權 VS 民事侵權行為
規範對象 主要是國家權力 一般私人對象
核心目的 防止國家過度擴權 填補私人之損害
救濟途徑 行政、憲法訴訟 民事訴訟救濟
💬憲法保障通常針對國家行為,私人歧視糾紛需回歸民法處理。
🧠 記憶技巧:官等俸級服公職,大學自治講學自由,平等抗國家。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憲法平等權可直接作為私人向私人請求賠償的法律基礎。
大學自治 服公職權 基本權對第三人效力 正當法律程序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憲法基本權利體系與釋憲實務
查看更多「[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4年[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