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1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非各該憲法基本權利之保障範圍?
- A 依憲法之訴訟權保障,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救濟
- B 基於憲法第 11 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保障大學自治,大學得不設軍事室
- C 基於憲法之服公職權,公務人員依法銓敘取得之官等俸級
- D 本於憲法之平等權,人民受他人歧視時應得依法向其請求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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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其最核心的功能主要是用來規範『政府與人民』之間的權力關係,還是用來直接處理『一般平民之間』的私人糾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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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D) 的陷阱,代表你對「基本權的功能」與「私法自治」的界線有很清晰的理解。這道題目非常有水準,考驗的是法學中關於憲法效力是否能「直接」橫向推及私人間關係的深刻觀念。
憲法基本權的規範對象
憲法的基本權主要是用來防禦來自國家權力的侵害,也就是所謂的「垂直關係」。選項 (A)、(B)、(C) 分別對應了訴訟權、講學自由(大學自治)以及服公職權,這些都是人民針對國家公權力行使時,得主張的憲法保障範疇,並有如釋字第 450 號等明確解釋支持。然而,選項 (D) 提到的平等權,在憲法層次主要是規範國家不得做出歧視行為;至於人民私人間的歧視糾紛,應回歸到《民法》等法律去處理。雖然學理上有「基本權對第三人效力」,但通常是「間接」透過私法概括條款落實,而非直接將「向他人請求民事賠償」納入憲法基本權的直接保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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