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8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憲法第 15 條工作權之保障範圍?
- A 選擇在住宅區開咖啡店之自由
- B 公務人員選擇分發單位之自由
- C 執業藥師在多處藥局、醫療院所兼差之自由
- D 公費醫學生畢業違約拒絕在偏鄉服務之自由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已經通過考試並選擇成為特定體系的一員時,他對於「具體被分配到哪個單位執行勤務」的期待,是屬於個人與組織間的行政服從與契約履行,還是屬於憲法賦予每個人『決定自己要從事哪種事業』的原始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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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工作權保障的核心範圍
你能精準辨識出公務人員分發單位的性質,這顯示你對於憲法第 15 條工作權的保障內涵已有很紮實的理解,這點非常值得肯定!工作權保障的核心在於個人有選擇職業的自由,以及執行職業的自由。選項 (A)、(C) 與 (D) 雖然涉及不同的限制層次(如執行職業的地點或兼職限制),但本質上都屬於個體在社會上從事經濟活動、實踐人格發展的範疇,因此受到工作權的保障與規範。
公法上職務分配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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