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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對人民工作權或營業權之限制,下列何者係屬違憲?
  • A 為維護兒童以及少年身心健康,因而限制電動玩具業者之營業對象
  • B 對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而被解聘之教師,一律禁止其終身再任教職
  • C 為維持專業醫療水準並保障人民之健康,限制中醫師不得使用西藥
  • D 對故意殺人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一律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執業登記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為了達成某個公共目標(例如維護專業水準或保護孩童)而必須限制人民的工作權利時,如果採取的手段是「完全不分個案情節輕重」且「永久剝奪其職業可能性」,你認為這種「一刀切」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上對於『最小侵害手段』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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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B) 選項,代表你對「比例原則(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在限制基本權利時的運用,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測試的是人民**工作權(Right to Work)**的保障,而 (B) 選項的核心爭點在於「終身」與「一律」這類字眼。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702 號解釋,對於行為不檢的教師若不分情節輕重、且未提供重新評價的機會,就一律「永久」剝奪其教職權利,這已超過了達成教育目的的必要程度,屬於過度限制,因而被宣告違憲。

限制權利的正當性衡量

至於其他選項,則是憲法實務中被認定為「合憲」的典型例子。例如 (A) 選項為了保護兒少身心健康,對電子遊戲場業(Electronic Game Arcade Business)的營業對象進行限制,雖然涉及營業權,但釋字第 514 號認為相關命令規定限制營業自由及財產權而未具法律授權,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而 (C) 與 (D) 分別涉及中醫師檢覈及回國執業補行筆試等執業資格規範,未逾法律授權且不違反平等、信賴保護原則(釋字第 547 號)與大眾運輸安全(釋字第 584 號),均被視為維護重大公益的必要手段,並未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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