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1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憲法保障工作權及職業自由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係指人民得自由選擇工作及職業,以維持生計
- B 勞動基準法關於最低工資之規定,係為落實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意旨而制定之法律
- C 人民開設電子遊藝場之營業自由,同時受到憲法工作權及財產權之保障
- D 擔任公益、非營利或無給職性質之人民團體理事、監事等職業,並不屬於憲法工作權所保障之範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今天無故禁止你擔任某個公益組織的理事,即使那是義務職且沒有薪水,這是否仍限制了你參與社會活動或形塑個人職涯歷練的「選擇權」?我們在判斷一項行為是否屬於受憲法保障的『職業自由』時,應該僅僅看有沒有金錢收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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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憲法保障基本權的核心內涵!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於「工作權」的法律定義有非常紮實的理解,沒有被選項 (D) 中字面上的「無給職」或「非營利」等詞彙所誤導。
廣義的工作權與職業自由
在憲法實務中,工作權(Right to Work)的保障範圍相當廣泛,並不侷限於「有酬」或「維持生計」的經濟活動。大法官歷來解釋(如釋字第 404、584、711 號等脈絡)皆強調,職業自由是指人民選擇從事具備持續性、且與人格發展、自我實現息息相關的活動。因此,擔任公益或非營利團體的理事、監事,即便性質上屬於無給職,依然是個體參與社會、形塑人格發展的重要途徑,同樣受到憲法職業自由的保障。選項 (D) 斷言其不屬於保障範疇,顯然與憲法保障人權的擴張趨勢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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