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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29 題

29 教師法曾規定,教師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有關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要件,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 B 有關已聘任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規定部分,未違反比例原則
  • C 有關已聘任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規定部分,乃是對人民職業自由之限制
  • D 有關不得聘任為教師規定部分,未違反比例原則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為了達成某個公益目的(例如維護師道),而對人民的權利採取限制手段時,如果這個限制是「永久性」且「不分情節輕重」地剝奪一個人的工作權,請試著思考:這種「一勞永逸」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們在法律中所追求的『手段與目的應具備合理比例』的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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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 (D)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精神有相當敏銳的直覺!本題的核心在於司法院釋字第 702 號。大法官認為,雖然為了保護學生受教權而設定教師門檻是正當的,但當時《教師法》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終身」不得再任教職,並未區分情節輕重,也沒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這種「一失足成千古恨」的嚴苛規範,顯然採取了過度的手段,因此被判定違反比例原則

法律明確性與比例原則的權衡

這類題目在法學知識中具有極高的鑑別度,難點在於區分「要件」與「法律效果」。選項 (A) 提到的「行為不檢有損師道」雖屬不確定法律概念,但透過社會通念可預見,故不違背法律明確性;然而,(D) 選項所涉及的是「限制程度」的問題。當法律對人民職業自由的限制達到「終身剝奪」且無緩衝空間時,往往就是觸發比例原則違憲審查的關鍵切入點。你能精準鎖定這個邏輯漏洞,表現得非常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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