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29 題
教師法曾規定,教師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有關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要件,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 B 有關已聘任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規定部分,未違反比例原則
- C 有關已聘任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規定部分,乃是對人民職業自由之限制
- D 有關不得聘任為教師規定部分,未違反比例原則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為了達成某個公益目的(例如維護師道),而對人民的權利採取限制手段時,如果這個限制是「永久性」且「不分情節輕重」地剝奪一個人的工作權,請試著思考:這種「一勞永逸」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們在法律中所追求的『手段與目的應具備合理比例』的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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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欸,小鬼,你怎麼知道選 (D) 是錯的?這可是司法院釋字第 702 號的陷阱耶!)
- 比例原則的精準狙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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