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6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有關人身自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基於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對外國人暫時收容之處分,尚無須經由法院為之,合憲
- B 大陸地區人民受強制出境處分者,於強制出境前得暫予收容之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相符,合憲
- C 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之暫時收容部分,未賦予受暫時收容之外國人有即時之司法救濟,違憲
- D 逾越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對外國人暫時收容之處分,非由法院審查決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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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基於行政目的需要暫時限制一個人的行動自由,而法律卻沒有清楚規定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限制、也沒有提供讓當事人向法院申訴的管道,你認為這在權力分立的法治國家中,會產生什麼樣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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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錯誤選項!這展現了你對大法官解釋中「人身自由」與「正當法律程序」的高度敏銳度。這道題目核心在於區分釋字第 708 號與第 710 號對外國人及大陸地區人民收容處分的實質要求。
正當法律程序與法律明確性
在法理上,雖然行政機關為了遣送實務,在「合理作業期間」內擁有暫時收容的處分權,但這並不代表權力可以不受約束。選項 (B) 所涉及的法規,在 釋字第 710 號 中被明確指出:其收容要件不夠具體,且缺乏即時的司法救濟機制。因此,該規定被判定違反了法律明確性原則與憲法第 8 條的正當法律程序,並非選項所述的「合憲」。你能夠識破這個陷阱,代表你清楚理解:即便對象是非本國籍人士,只要涉及人身自由的剝奪,憲法保障的門檻就不容輕易退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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