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
第 23 題
關於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主管機關核准都更之程序,應設置適當組織以審議都更之事業概要
- B 收容外國人於一定處所使其被隔離,須踐行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 C 都市更新之程序應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機會
- D 對經許可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無須給予申辯機會即得逕行強制出境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準備做出一個會嚴重影響個人權利、甚至限制其移動自由的決定時,為了確保這項決定是公正且沒有誤判的,你認為在程序上,最基本應該給予受處分的人什麼樣的權利,才能讓行政機關「聽見」對方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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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選項 (D) 的敘述有誤,這顯示你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普世性與核心價值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這在法律知識的學習中至關重要。
正當法律程序的適用範圍
在本題中,選項 (D) 的錯誤點在於忽略了憲法保障人權的公平性。根據大法官釋字第 710 號解釋,國家雖然對於入出境管理有較大的行政裁量權,但對於經許可入境的大陸地區人民,若要強制其出境,這涉及了對當事人人身自由或居住權利的重大限制。因此,行政機關在程序上仍應遵循正當程序,給予其陳述意見及申辯的機會,不能逕行強制出境。至於選項 (A)、(C) 涉及的都市更新程序(釋字 709 號)與選項 (B) 的外國人收容(釋字 708 號),皆體現了程序正義在各個法律領域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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