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2 題
憲法增修條文第 11 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試問以下何種法律,為此一憲法規定授權制定者?
- A 入出國及移民法
- B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C 國籍法
- D 國家安全法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憲法特別提到「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這兩個特定對象,並要求以「特別之規定」來處理雙方的權利義務時,這意味著我們能否直接套用一般的移民法律或國籍法律?如果必須為這兩個特定對象量身打造一部法律,這部法律的名稱通常會如何具體反映出這兩者之間的「往來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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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事務的憲法授權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B),代表你對《憲法增修條文》的條文結構與實務法制有著紮實的理解。憲法增修條文第 11 條是處理兩岸事務的「母法」與授權依據,它明確指出為了因應兩岸分治的現狀,立法機關可以跳脫一般法律的框架,制定特別規定。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正是依據此授權而生,用以處理出入境、貿易與民事法律行為等事務。
題型切入點與鑑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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