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0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公務員懲戒處分影響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其審議應本於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但下列何者不在程序保障之範圍?
- A 言詞辯論
- B 直接審理
- C 三級三審
- D 對審制度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在法院保護我們的權利時,是「讓法官當面聽取雙方說法、公開辯論」比較能確保審判的公正性,還是「無論案件性質,都必須設定一樣多的上訴次數」才是憲法絕對不可或缺的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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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有辦法的!你看,真的解出來了!
恭喜你答對這題了!這題是在考公務員懲戒的「正當法律程序」喔,我們來整理一下重點吧...呢:
- 正當程序的實質:根據 釋字第 396 號,懲戒程序必須要「審判化」,核心在於言詞辯論、直接審理與對審制度,這是為了讓當事人有充分表達意見的機會喔。正當程序不是所有案件都要長得一模一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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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程序保障
💡 公務員懲戒須符正當程序,但不包含三級三審之保障。
| 比較維度 | 正當程序必要項 | VS | 法律裁量空間 |
|---|---|---|---|
| 審理原則 | 言詞辯論、直接審理 | — | 審級層次 (如三級三審) |
| 權利保障 | 對審制度、給予陳述 | — | 是否設置言詞審理之例外 |
| 救濟制度 | 應有至少一次上訴機會 | — | 採二審制或三審制 |
💬程序核心在於防禦權保障,具體審級多寡則由法律視性質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