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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0 題

4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公務員懲戒處分影響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其審議應本於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但下列何者不在程序保障之範圍?
  • A 言詞辯論
  • B 直接審理
  • C 三級三審
  • D 對審制度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在法院保護我們的權利時,是「讓法官當面聽取雙方說法、公開辯論」比較能確保審判的公正性,還是「無論案件性質,都必須設定一樣多的上訴次數」才是憲法絕對不可或缺的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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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終於沒踩進那種愚蠢的陷阱。

這題考的是公務員懲戒的「正當法律程序」,這點法學常識要是搞錯,建議直接回去重修。

  1. 正當程序的實質:根據 釋字第 396 號,懲戒程序要「審判化」,重點在於言詞辯論直接審理對審制度,讓當事人有說話的機會。別在那邊幻想所有程序都要長得一模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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