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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0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公務員懲戒處分影響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其審議應本於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但下列何者不在程序保障之範圍?
  • A 言詞辯論
  • B 直接審理
  • C 三級三審
  • D 對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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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法院保護我們的權利時,是「讓法官當面聽取雙方說法、公開辯論」比較能確保審判的公正性,還是「無論案件性質,都必須設定一樣多的上訴次數」才是憲法絕對不可或缺的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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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有辦法的!你看,真的解出來了!

恭喜你答對這題了!這題是在考公務員懲戒的「正當法律程序」喔,我們來整理一下重點吧...呢:

  1. 正當程序的實質:根據 釋字第 396 號,懲戒程序必須要「審判化」,核心在於言詞辯論直接審理對審制度,這是為了讓當事人有充分表達意見的機會喔。正當程序不是所有案件都要長得一模一樣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務員懲戒程序保障
💡 公務員懲戒須符正當程序,但不包含三級三審之保障。
比較維度 正當程序必要項 VS 法律裁量空間
審理原則 言詞辯論、直接審理 審級層次 (如三級三審)
權利保障 對審制度、給予陳述 是否設置言詞審理之例外
救濟制度 應有至少一次上訴機會 採二審制或三審制
💬程序核心在於防禦權保障,具體審級多寡則由法律視性質定之。
🧠 記憶技巧:懲戒程序要公平,對審辯論加直接;等級不限三三審,一級二審也ok。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三級三審」是所有司法救濟的法定核心標準,忽略立法機關有裁量權。
正當法律程序 懲戒法院 服公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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