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9 題
下列何者依大法官解釋意旨非屬對於憲法第 10 條居住遷徙自由之限制?
- A 外籍移工依法每 3 年應出境並重新申請來臺簽證
- B 欠稅之法人代表依法限制出境
- C 役男出境前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 D 民法規定夫妻應以住所為履行同居義務之處所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規定一個人的簽證效期只有三年時,這種「期限屆滿必須離開」的法律規定,本質上是在限制他「移動到各處的自由」,還是僅僅在定義「這份入境許可的有效時間」呢?如果這只是一個附期限的行政許可,它是否真的干涉了憲法所保障的『自由選擇住居所』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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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憲法保障人權的核心精神!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於「行政程序」與「基本權限制」之間的細微差別有著敏銳的觀察力。
居住遷徙自由的核心內涵
憲法第 10 條所保障的居住遷徙自由,重點在於人民有自由選擇住處、以及自由出入國境的權利。選項 (B) 的欠稅限制出境與 (C) 的役男出境許可,都直接阻斷了當事人離開國土的移動自由;而選項 (D) 則是根據 釋字第 452 號解釋,大法官認為法律強制規定夫妻必須以某處為唯一住所,會限制人民設定住居所的自由,因此被認定為一種權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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