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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9 題

下列何者依大法官解釋意旨非屬對於憲法第 10 條居住遷徙自由之限制?
  • A 外籍移工依法每 3 年應出境並重新申請來臺簽證
  • B 欠稅之法人代表依法限制出境
  • C 役男出境前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 D 民法規定夫妻應以住所為履行同居義務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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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規定一個人的簽證效期只有三年時,這種「期限屆滿必須離開」的法律規定,本質上是在限制他「移動到各處的自由」,還是僅僅在定義「這份入境許可的有效時間」呢?如果這只是一個附期限的行政許可,它是否真的干涉了憲法所保障的『自由選擇住居所』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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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識別出選項 (A),代表你對於憲法第 10 條**居住遷徙自由(Freedom of Residence and Movement)**的保障對象與「限制」的法律定義有相當深入的理解。

居住遷徙自由的實務認定

在憲法實務中,選項 (B) 的欠稅限制出境與 (C) 的役男出境許可,皆屬於對人民「出國權利」的直接干預,顯然屬於遷徙自由的限制。而關於選項 (D),根據釋字第 452 號理由書,雖然「住所」與「履行同居義務」的處所不同,但法律未能兼顧他方選擇住所及具體個案之特殊情況,與憲法上平等及比例原則尚有未符,因此 (D) 涉及平等及比例原則的問題。至於選項 (A),外籍移工的准許入境與居留期限,本質上屬於國家主權行使下的行政許可與居留條件,並不被視為對憲法第 10 條居住遷徙基本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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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基本權的限制幾乎都於本國國民以及歸化外國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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