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2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居住遷徙自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並不包括出境或入境之權利
  • B 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牴觸憲法保障人民居住遷徙自由
  • C 警察人員執行公共場所之臨檢勤務,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與住宅相同之保障
  • D 國家對於居住、遷徙之自由應予最大之維護,不應予以任何限制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法律只保護領有門牌號碼的正式房屋,那麼對於住在臨時搭建處所或非正式居所的人來說,他們對於『私密生活』的期待是否就應該消失呢?憲法所保障的『居住權益』,其核心目標應該是保護物理上的『建築物』,還是保護『人在該空間內的生活安定』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憲法保障居住自由的核心精神!這題你選得非常正確,展現了你對釋憲實務的敏銳觀察。

居住空間的程序保障

根據釋字第 535 號解釋,警察在執行臨檢勤務時,並非在公共場所就能無限制地行使職權。若該場所涉及人民的私人居住空間(例如旅館房間或臨時居所),其受保護的程度應與住宅相同,必須嚴格遵守正當法律程序。這是因為憲法保障「居住自由」,核心目標在於維護個人生活的私密性與安定感,不容公權力恣意侵入。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憲法基本權利:工作權、宗教自由釋憲分析
查看更多「[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0年[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