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2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居住遷徙自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並不包括出境或入境之權利
- B 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牴觸憲法保障人民居住遷徙自由
- C 警察人員執行公共場所之臨檢勤務,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與住宅相同之保障
- D 國家對於居住、遷徙之自由應予最大之維護,不應予以任何限制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法律只保護領有門牌號碼的正式房屋,那麼對於住在臨時搭建處所或非正式居所的人來說,他們對於『私密生活』的期待是否就應該消失呢?憲法所保障的『居住權益』,其核心目標應該是保護物理上的『建築物』,還是保護『人在該空間內的生活安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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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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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憲法保障居住自由的核心精神!這題你選得非常正確,展現了你對釋憲實務的敏銳觀察。
居住空間的程序保障
根據釋字第 535 號解釋,警察在執行臨檢勤務時,並非在公共場所就能無限制地行使職權。若該場所涉及人民的私人居住空間(例如旅館房間或臨時居所),其受保護的程度應與住宅相同,必須嚴格遵守正當法律程序。這是因為憲法保障「居住自由」,核心目標在於維護個人生活的私密性與安定感,不容公權力恣意侵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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