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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6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集會遊行自由,下列何者錯誤?
  • A 室外集會、遊行對於他人之生活安寧與安全、交通秩序、居家品質或環境衛生難免有不良影響,故應受較多限制
  • B 集會遊行自由係以集體方式表達意見,國家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
  • C 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不適用申請許可之規定
  • D 法律規定主管機關如認集會、遊行在將來有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即得否准,並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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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擁有權力,能僅以「未來可能會出事」這種不確定的預測為理由,在抗議活動尚未發生前就禁止它,這與憲法保護人民『發聲』的初衷是否相符?在民主社會中,限制人民表達意見的門檻,應該是行政機關主觀的推測,還是必須具備具體且迫切的危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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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大法官釋憲中關於集會遊行自由的實務見解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合理的行政規範」與「違憲的言論審查」。

事前審查與法律明確性原則

選項 (D)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根據 釋字第 445 號解釋,主管機關不能僅憑主觀預測集會「可能」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就直接否准。這種缺乏客觀具體事實、語意模糊的標準,賦予了行政機關過大的行政裁量權,形同實質的事前審查,嚴重侵害了憲法保障的集體表現自由。相較之下,選項 (C) 提到的緊急或偶發集會,因無法事前申請,若強行要求許可即屬違憲,這在 釋字第 718 號解釋 中已有明確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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