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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

第 21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下列何者非屬國家為保障人民集會自由應採行之措施?
  • A 提供適當集會場所
  • B 採取有效保護集會之安全措施
  • C 建立人民在毫無恐懼的情況下行使集會自由之法制
  • D 排除相異立場者之反制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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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今天有兩群立場完全相反的人,同時申請在不同的街口表達訴求。如果國家為了確保第一群人『完全聽不到反對聲音』,而強制要求另一群人噤聲或撤離,這種做法是否符合民主社會鼓勵『多元對話』的初衷?在這種情況下,國家的職責應該是『選邊站並排除異議』,還是『確保雙方都能在和平且互不干擾的距離下發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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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國家對人民基本權的「保護義務」與「權利衝突時的干預界限」,你能不被選項中的積極字眼所誘導,顯示你的法學邏輯相當紮實。

國家保障集會自由的積極義務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445 號及相關解釋意旨,集會自由是維護民主健全發展的重要基本權。國家不僅不能隨意干預,更負有「積極保護義務」。這包括選項 (A)、(B)、(C) 所提到的:提供適當場所、採取安全維護措施以防衝突,以及建立讓人民「無恐懼」行使權利的法制。這些措施旨在建立一個友善的公共空間,讓多元意見得以匯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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