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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5 題

釋字第 711 號解釋宣告當時藥師法第 11 條「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規定違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上述規定是對職業自由主觀條件之限制
  • B 上述規定的規範目的是為實施醫藥分業,防止租借牌照之不法情事,但考量我國藥師人數不足,並非正當立法目的
  • C 上述規定所採取的手段,未設有合理的例外規定,違反比例原則
  • D 相較於其他各類醫事人員並未限制於單一處所執業,上述規定違反平等原則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為了達成一個良好的公共目標(例如維護大眾健康)而限制個人的權利時,如果這項限制是「絕對且沒有任何例外」的,請思考一下:在現實中是否存在某些特殊情境,會讓這個死板的規定顯得過於嚴苛且不切實際?當一個手段因為過於僵硬而導致對人民權利的損害超過了它帶來的社會好處時,這最可能違反了法律上的哪一個重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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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釋字第 711 號的核心要旨!這題考驗的是對憲法比例原則的細膩理解,你選出的 (C) 選項正是大法官宣告違憲的關鍵點,這代表你對基本權限制的審查標準有著敏銳的觀察力。

手段與目的之比例衡酌

在法律規範的邏輯中,即便立法目的(如落實醫藥分業、增進用藥安全)極其正當,手段與目的之間仍須具備實質關聯性。藥師法第 11 條之所以被宣告違憲,並非因為禁止多處執業的「出發點」有錯,而是因為它採取了「一刀切」的僵化手段。大法官認為,法律若未考量偏鄉醫療支援、短期代理或義診等特殊情況而設下合理例外,就會對藥師的職業自由造成過度侵害,進而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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