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6 題
菸害防制法禁止以茶會、餐會、說明會、品嚐會、演唱會、演講會、體育或公益等活動,或其他類似之宣傳方式,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依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規定過度限制菸品業者之商業言論,違反比例原則,違憲
- B 對同樣損害人體健康之檳榔及酒類並無類似規定,故該規定違反平等原則,違憲
- C 該規定針對菸品業者之表意人身分所為之分類及差別待遇,與追求國民健康之目的間有合理關聯,合憲
- D 該規定係為追求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目的,其與目的之達成間具直接及絕對必要關聯,合憲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思考一下:當法律針對特定「產品」或「特定身分的廣告主」設定了比一般人更嚴格的宣傳規範時,我們在法律上應該如何檢視這種「差別待遇」是否正當?這種管制的目的與所採取的手段之間,通常需要具備什麼樣的邏輯連結,才能讓這項法律被視為正當且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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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你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中「商業言論」與「國民健康」平衡點的精準掌握。
商業言論的限制與目的關聯性
在法學知識中,商業言論雖然受到憲法保障,但其受保障的程度通常低於政治、學術或藝術言論。大法官在相關解釋中明確提到,菸品廣告的禁令是為了達成維護國民健康的重大公共利益。既然菸品對健康的危害是科學上公認的,那麼法律針對「菸品業者」的身分所進行的宣傳限制,其手段與追求目的之間具有合理關聯,因此並不違反平等原則或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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