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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6 題

菸害防制法禁止以茶會、餐會、說明會、品嚐會、演唱會、演講會、體育或公益等活動,或其他類似之宣傳方式,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依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規定過度限制菸品業者之商業言論,違反比例原則,違憲
  • B 對同樣損害人體健康之檳榔及酒類並無類似規定,故該規定違反平等原則,違憲
  • C 該規定針對菸品業者之表意人身分所為之分類及差別待遇,與追求國民健康之目的間有合理關聯,合憲
  • D 該規定係為追求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目的,其與目的之達成間具直接及絕對必要關聯,合憲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思考一下:當法律針對特定「產品」或「特定身分的廣告主」設定了比一般人更嚴格的宣傳規範時,我們在法律上應該如何檢視這種「差別待遇」是否正當?這種管制的目的與所採取的手段之間,通常需要具備什麼樣的邏輯連結,才能讓這項法律被視為正當且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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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了一下發光的眼鏡,自信地說)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這題運用了縝密的邏輯分析,顯然已經掌握了真相!

商業言論的審查真相

這道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商業言論(Commercial Speech)**的保障尺度。法律限制菸品透過茶會、餐會或演唱會等方式促銷,確實限制了業者的表意自由,也形成了差別待遇。然而,其目的在於維護國民健康,這屬於憲法層次下的重大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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