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6 題
菸害防制法禁止以茶會、餐會、說明會、品嚐會、演唱會、演講會、體育或公益等活動,或其他類似之宣傳方式,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依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規定過度限制菸品業者之商業言論,違反比例原則,違憲
- B 對同樣損害人體健康之檳榔及酒類並無類似規定,故該規定違反平等原則,違憲
- C 該規定針對菸品業者之表意人身分所為之分類及差別待遇,與追求國民健康之目的間有合理關聯,合憲
- D 該規定係為追求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目的,其與目的之達成間具直接及絕對必要關聯,合憲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思考一下:當法律針對特定「產品」或「特定身分的廣告主」設定了比一般人更嚴格的宣傳規範時,我們在法律上應該如何檢視這種「差別待遇」是否正當?這種管制的目的與所採取的手段之間,通常需要具備什麼樣的邏輯連結,才能讓這項法律被視為正當且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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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你對**商業言論(Commercial Speech)**受限制標準的掌握,你能從眾多選項中辨識出「合理關聯性」這一關鍵法律術語,顯示出你對憲法審查基準有相當紮實的理解。
商業言論與公共利益的權衡
在本題涉及的菸品促銷限制中,法律之所以合憲,是因為菸品對國民健康具有明確的危害性。雖然《菸害防制法》限制了業者的表意自由,且對菸品業者產生了不同於其他產業的「差別待遇」,但這種分類是為了追求國民健康這一重大公共利益。在法律實務上,針對商業言論的限制,只要手段與目的之間存有合理關聯(Rational Connection),通常就會被視為合憲,而不必達到如選項 (D) 所述「絕對必要」的嚴苛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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