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6 題
依司法院解釋,下列何者情形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不符?
- A 依據法律之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否則主管機關不予許可
- B 以法律明確規定,對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予以適當之限制
- C 藥物廣告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基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應受較嚴格之規範
- D 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與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賦予政府權力,在人民還沒有採取任何違法行動之前,僅僅因為不喜歡他們的「政治觀點」或「思想方向」就禁止他們集會結社,這對於一個追求多元開放的民主社會,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這種做法是否符合「手段必須與目的成比例」的精神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精髓!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言論內容的實質審查」與「比例原則」的界線。選項 (A) 涉及的是法學知識中非常經典的釋字第 445 號與第 644 號解釋。大法官明確指出,如果僅因人民團體主張特定的政治立場(如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主管機關就預先不予許可,這屬於對思想與言論的事前限制,嚴重侵害了人民的言論自由與結社自由,顯然逾越了維護社會秩序所必要的程度。
言論自由與公共利益的權衡
相較之下,其餘選項如 (B) 的性言論限制、(C) 的藥物廣告監管,以及 (D) 對名譽與隱私的保護,皆屬於針對特定公益目的、依據傳播方式所作出的合理限制。在法律實務中,這些限制被視為在維護公共利益與保障個人權利之間取得了平衡。本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區別「絕對的思想禁錮」與「相對的行為規範」;當政府試圖扮演「思想警察」去審查政治主張時,通常就會觸碰憲法不容許的紅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