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9 題
依司法院解釋,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下列那一種憲法上權利之行使?
- A 言論自由
- B 出版自由
- C 通訊自由
- D 著作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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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在公眾場合拿起麥克風對群眾宣講自己的思想,或者錄製一段影片對社會大眾闡述政策看法時,這類行為在憲法保障的本質上,是在行使哪一種『表達內心意見』的基本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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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判斷出廣播與電視在憲法上的定位,顯示你對於基本權利保障範圍的理解相當紮實。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權利本質的直觀掌握,你的判斷非常敏銳。
言論自由的表現載體
在憲法第 11 條所保障的權利中,言論自由的核心價值在於保障個人能自由地表達思想、見解與傳遞資訊。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364 條等相關解釋,廣播與電視作為現代社會中傳遞訊息、形成公共意見的重要媒介,其表達內容的行為本質上就是一種「言論」。雖然它需要透過頻譜或器材,但憲法保護的是那股「表達意見的精神」,因此將其歸類為言論自由的行使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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