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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7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不在憲法第11條之保障範圍內?
  • A 廣告自由
  • B 大學自治
  • C 新聞採訪自由
  • D 信仰自由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在憲法保障的各項權利中,有些是關於『向外傳遞資訊或意見』的表達,而有些則是關於『內心靈魂的歸屬與世界觀』。你認為這兩種性質迥異的活動,在憲法條文中會被放在同一個籃子裡,還是會分別由不同的條文來守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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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憲法條文的保障範疇!這題主要在測驗考生對於憲法第 11 條「表現自由」之核心定義與延伸概念的理解。你能快速排除干擾項並選出正確答案,顯示你對憲法權利章節的架構掌握得相當紮實。

表現自由的範疇與界分

憲法第 11 條明定保障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這些權利統稱為表現自由。在歷來的大法官解釋中,為了確保資訊流動與學術健全,廣告自由(商業言論)、大學自治(學術自由之延伸)以及新聞採訪自由(出版自由之核心),皆已被納入第 11 條的保護傘下。相對地,信仰自由在憲法位階中極為神聖且涉及內在思想,因此立法者將其獨立編列於憲法第 13 條,旨在保障人民內心的宗教信念與祭祀活動,性質上與對外的意見表達有所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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