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8 題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460號及第490號解釋意旨,下列何者不在憲法對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範圍內?
- A 國家不對宗教活動收益課稅
- B 個人拒絕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
- C 各宗教信仰於國家法律前一律平等
- D 教會對捐助財產之自由處分權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宗教團體在從事教義傳播之外,同時經營營利事業並獲得豐厚收益,你認為這份「經濟收入」是否與個人的「內心信仰」或「宗教儀式」具有相同程度的神聖不可侵犯性?國家對這份收入徵稅,會直接導致信徒被迫改變其內心的神學主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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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憲法中宗教自由的界限!這題能答對,代表你清楚分辨了「核心權利」與「法律優惠」之間的差異。在法學緒論或憲法考題中,區分權利的保障範圍往往是進階考生的分水嶺。
宗教自由與租稅中立
根據 司法院釋字第 490 號 解釋,宗教信仰自由保障個人有信仰或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消極自由),且國家應保持宗教中立,各宗教於法律前一律平等。然而,釋字第 460 號 與相關實務見解指出,雖然教會管理財產受保障,但「國家不對宗教收益課稅」並非憲法層次保障的必然結果。免稅通常屬於法律層次的鼓勵措施,並非憲法保障宗教自由的本質內涵,因此國家仍可依法對其收益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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