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1 題
有關憲法第 11 條人民言論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不應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
- B 國家機關得以法律要求人民改善其思想行狀,並得令入勞動教育場所強制工作
- C 廣播電視之電波頻率為有限性之公共資源,故一般民眾得依一定條件要求傳播媒體提供版面或時間,許其行使表達意見
- D 藥物廣告具商業上意見表達之性質,因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基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應受較嚴格之規範
思路引導 VIP
在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中,你認為「內心的想法」與「把想法表達出來的行為」,哪一個應該受到絕對的保障、完全不容國家干涉?如果國家立法要求人民必須「改變腦中的想法」,你覺得這會侵犯到什麼核心自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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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挑出錯誤的選項!憲法第 11 條保障的言論自由,其核心包含了內在的精神活動——「思想自由」。思想自由受到憲法的絕對保障,國家絕不可以透過法律強制要求人民「改善思想」,更不能以此為由施加強制工作,故選項 (B) 明顯違憲,為本題應選的錯誤敘述。 本題難度適中,能有效檢驗考生對大法官釋憲實務的熟悉度。選項 (C) 涉及民眾的「接近使用媒體權」,選項 (D) 說明藥物等商業言論因涉及公共利益,可受較嚴格之限制,兩者皆為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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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與思想自由
💡 憲法保障思想絕對自由,言論表達則受相對限制。
| 比較維度 | 內心思想自由 | VS | 外在言論自由 |
|---|---|---|---|
| 保障性質 | 絕對保障,不容侵犯 | — | 相對保障,可依法限制 |
| 國家干預 | 禁止強制勞教或改進 | — | 為公共利益得適度限制 |
| 審查標準 | 國家完全不得干預 | — | 視言論性質適用不同標準 |
💬內心自由是人格核心,國家零干涉;外在表達須兼顧公益與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