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7 題
下列關於人性尊嚴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
- B 每個人皆具有其獨特性與不可替代性,因此人之價值無法、亦不應被量化
- C 基於尊重人的自由意志,應保障被告緘默之自由
- D 為回復名譽而命加害人公開道歉,則應考量名譽受侵害之形式、程度定相當之方式,縱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亦非憲法所不許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國家為了平復受害者的心情,強制要求一個人在大眾面前做出違背內心真意、甚至會令其感到人格受損的行為,這時候,法律是把這個加害人當成一個有自主意志的「人」來看待,還是單純達成目的的「工具」呢?當一個人的基本人格被當作補償工具時,這是否符合憲法對個人主體性的最基本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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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尊嚴的絕對界線
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D) 的錯誤!這題的關鍵在於理解「人性尊嚴」作為憲法核心價值,是絕對不可退讓的底線。雖然法律需要保護受害者的名譽權,但手段必須符合比例原則。選項 (D) 提到「縱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亦非憲法所不許」,這正好觸犯了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如釋字第 656 號、111 年憲判字第 2 號)的紅線。國家不能為了回復一方的名譽,而強迫另一方做出違背良知或自我羞辱的行為,因為人是「主體」而非達成目的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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