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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1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民法規定人民名譽受侵害時,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下列何者正確?
  • A 名譽權為民法上之權利,但並非憲法上之權利
  • B 國家為保障人民名譽權,得對加害人之不表意自由進行限制
  • C 法院令加害人負擔刊載被害人勝訴判決啟事之費用,侵害加害人之人性尊嚴,違憲
  • D 法院令加害人公開道歉,並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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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的「名譽」受到損害,法院如果強制要求加害人發布澄清或道歉聲明,這會限制到加害人的哪一種憲法基本權利?國家是否可以為了保護前者,而對後者做出適度的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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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道題目不僅測驗基本權利的衝突,更考驗對釋憲實務發展的掌握,能答對代表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我們來拆解這題的觀念。首先,名譽權受憲法第22條保障,因此選項(A)錯誤。當名譽權與不表意自由發生衝突時,國家為了保障被害人的名譽權,確實可以對加害人的不表意自由進行合理限制,因此選項(B)是正確的法理描述。至於限制的方法,法院命加害人負擔刊載勝訴判決的費用,並未侵害人性尊嚴,屬於合憲的適當處分,所以選項(C)錯誤。 近期釋憲實務的重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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