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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1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民法規定人民名譽受侵害時,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下列何者正確?
  • A 名譽權為民法上之權利,但並非憲法上之權利
  • B 國家為保障人民名譽權,得對加害人之不表意自由進行限制
  • C 法院令加害人負擔刊載被害人勝訴判決啟事之費用,侵害加害人之人性尊嚴,違憲
  • D 法院令加害人公開道歉,並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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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的個人權利(如名譽)受到他人侵害時,如果法律要求加害人必須透過某種「公開表達」的方式來彌補受害者,那麼除了受害者的權利得到救濟外,加害人原本「選擇保持沉默或不表達特定觀點」的自由,會受到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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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辨別出這題的核心概念!這顯示你對於基本權利衝突的本質有很扎實的理解。這道題目測試的是憲法對於「名譽權」與「表意自由」的權衡,尤其是在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2 號判決後,法律見解有了重要的演進。

名譽權與不表意自由的權衡

在法律實務上,名譽權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當名譽遭受侵害時,法院若命令加害人採取適當處分(如刊登判決全文),雖然是為了保障被害人的權利,但也必然會限制加害人的不表意自由(即「不說話的自由」)。過去大法官釋字第 656 號曾認為在符合比例原則下可強制道歉,但最新的憲法判決已明確指出,強制加害人公開道歉會觸及內心的自我價值與良心,侵害人性尊嚴與思想自由,因此被判定為違憲,僅能以刊登勝訴啟事等方式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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