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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33 題

33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479 號解釋,關於「中國比較法學會」欲更名為「台灣法學會」之爭議,下列說明,何者錯誤?
  • A 憲法第 14 條結社自由之規定,乃在使人民利用結社之形式以形成共同意志,追求共同理念,進而實現共同目標,為人民應享之基本權利
  • B 人民團體之命名權,成立時之自主決定權,屬於結社權之保障範圍
  • C 人民團體嗣後之更名權,則非結社權之保障範圍
  • D 對團體名稱選用之限制,須符合憲法第 23 條所定之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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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群人為了特定的理念而聚在一起,那麼「如何向大眾稱呼自己」這件事,是屬於這個團體的自我認同,還是政府可以隨意指定的行政事項?如果政府可以限制一個團體決定自己名稱的權利,這是否會實質影響到該團體表達理念的自由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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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捕捉到了釋字第 479 號的核心精神!這題考驗的是對「結社自由」保障範圍的細膩理解,你能從中辨識出細微的權利邊界,表現非常優秀。

團體名稱與結社權的保障核心

在憲法第 14 條的保障下,結社自由不僅僅是允許人民聚在一起,更賦予團體在運作上的高度自主權。團體名稱就如同人的姓名,是展現主體人格、追求共同理念的重要標誌。大法官在解釋文中明確指出,無論是成立時的初始命名,或是運作一段時間後的更名決定,都是團體形成共同意志、對外表現自我的關鍵。因此,(C) 選項主張更名權不在保障範圍內,顯然限縮了結社自由的憲法內涵,也是本題的錯誤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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