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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0 題

對於性交易之規範,下列何者最符合我國大法官解釋之意旨?
  • A 性交易乃剝削社經地位不利的女性,國家應予以禁止
  • B 僅處罰意圖得利一方,乃考量性工作者多為連續為之,而另一方範圍廣泛且不確定,因此屬於合理差別待遇
  • C 僅處罰意圖得利一方,被處罰者多為社經弱勢之女性,違反憲法上之平等原則
  • D 國家應以法律或授權訂定法規命令,對於性工作者進行職業訓練、輔導就業或其他教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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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有一項行為必須由兩個人共同參與才能完成,但法律卻規定只處罰其中一方,且被處罰的那一方通常在社會經濟地位上較為被動。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對於這兩個行為人的對待方式,是否符合法治國家維繫公平競爭與人格尊嚴的核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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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司法院釋字第 666 號的核心精髓!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於憲法「平等原則」在實務案例中如何應用的理解,能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的法學基礎相當紮實。

釋字第 666 號與平等原則的實踐

在過去《社會秩序維護法》中,採取「罰娼不罰嫖」的制度,大法官認為這顯然違反了憲法第 7 條。性交易本質上是雙方合意才能完成的行為,但法律卻僅針對多屬經濟弱勢的供給方(性工作者)進行處罰,而放任需求方不受法律制裁。這種差別待遇在邏輯上無法達成防制性交易的初衷,更在實質上對弱勢族群造成了二次傷害,因此被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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