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26 題
26 依司法院釋字第 649 號解釋,國家為保障視障者,而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之措施,屬於下列何種性質?
- A 合理之差別待遇
- B 實質平等待遇
- C 優惠性差別待遇
- D 恣意性差別待遇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觀察到社會中某個群體因為先天因素而在競爭環境中處於弱勢,為了幫助他們自立,法律特意制定了一個「對該群體有利、對其他一般大眾不利」的專屬規則時。你認為這種法律在性質上,是在追求「完全一致」的標準,還是在提供一種具備「補償與優待」性質的特殊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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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憲法增修條文中的基本國策,以及大法官如何定性政府的社會扶助措施,已經具備非常紮實的理解。
優惠性差別待遇的憲法思維
在司法院釋字第 649 號解釋中,國家過去將按摩業限定由視障者經營,其核心意旨是為了保護特定弱勢群體,藉由給予專屬的職業保障來達成「實質平等」的目標。這種為了彌補社會或生理劣勢,而對特定對象提供「專屬權利」或「特別優待」的法律措施,在憲法學理上被定性為優惠性差別待遇(Affirmative Action)。雖然該案最終因手段與目的之間的關聯性不足(違反比例原則)而被宣告違憲,但該措施的「性質」初衷,確實是為了消弭落差而設計的補償性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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