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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

第 12 題

12 依司法院釋字第 715 號解釋,國防部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其規定:
  • A 違憲,招生簡章非屬法律,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 B 違憲,對於因過失受刑之宣告者,該規定限制其服公職權利過大,違反比例原則
  • C 合憲,無論故意或過失受刑之宣告,其服公職權利同樣受到限制,不牴觸平等原則
  • D 合憲,曾受刑之宣告的規定明確,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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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為了達成某個良善的目的(例如確保人員素質)而限制人民的權利時,是否不論行為人的主觀意圖或過失輕重,一律採取最嚴格的限制標準都是合理的?如果一個人的行為完全沒有惡意,卻面臨與蓄意犯罪者相同的嚴厲處分,這在法律邏輯上可能違反了哪種衡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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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釋字第 715 號的核心違憲理由,顯示你對比例原則的內涵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類考題不僅測試記憶,更在於觀察你是否能區分行政目的與手段之間的合理關聯性。

比例原則與服公職權的衡酌

在本案中,雖然國防部是為了維護軍隊的榮譽與紀律,而對報考資格設限,這在目的上是正當的。然而,該規定採取「一刀切」的方式,將所有受過刑之宣告的人排除在外,卻未區分「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從法律邏輯來看,一個因一時疏忽(如交通過失)而受刑的人,其品德操守未必不適任軍職,若不分青紅皂白地剝奪其受憲法第 18 條保障的服公職權,顯然手段過於強硬且缺乏妥當性,因而被判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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