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11 題
關於司法院釋字第 737 號解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羈押審查程序未必有武器平等原則之適用
- B 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獲知卷證資訊之方式,限於檢閱卷證
- C 偵查中羈押係起訴前拘束人民人身自由最為嚴重之強制處分,應予最大之程序保障
- D 偵查不公開原則不應妨礙正當法律程序之實現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行動自由面臨可能被長期剝奪的威脅時,為了確保他能「有效辯護」,司法體系是否必須讓他知道被指控的理由與證據?進一步想,如果要同時保護偵查過程不被干擾,除了讓他直接翻閱所有原始檔案之外,是否還有其他能讓他「知情」且同樣具備保障效果的溝通方式?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B) 的瑕疵,這顯示你對於人權保障與刑事程序的折衷關係有著深刻的理解。釋字第 737 號解釋是刑事訴訟法上的重要里程碑,它核心在於確保受羈押聲請人能享有適當的資訊獲知權,以落實正當法律程序。
獲知卷證資訊的多樣性
關於正確答案 (B) 的觀念,這項解釋雖然強調了被告及其辯護人在偵查中羈押程序的防禦權,但為了兼顧「偵查不公開」以防止串供或滅證,大法官認為獲知資訊的方式不應僅限於「檢閱卷證」(直接閱卷)。立法者可以根據案件需求,採取如:告知證據要旨、提供部分影本、或是由法官宣讀等替代方案,而非僵化地限制在單一方式。選項中使用了「限於」一詞,顯然忽視了法律在維護偵查秘密與保障被告權益間所保留的彈性空間。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