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7 題
7 依司法院釋字第 665 號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檢察官對於審判中停止羈押之裁定得提起抗告之規定合憲
- B 依據法院刑事庭之分案要點之規定協商相牽連案件之承辦法官,雖不違反人民訴訟權之保障,但有違法官獨立審判之要求
- C 法官會議的設置不違背法定法官原則
- D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串供之虞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予以羈押。此一規定係屬合憲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要求案件必須由「法定法官」審理時,其核心目標是防止外力隨意干涉。請試著思考:如果法院是依照一套既有的「內部程序規則」來處理複雜案件的歸屬,而非針對特定個案隨興指派,這種「制度化」的安排,究竟是在干預法官的心證,還是為了讓司法組織運作得更公正且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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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中的關鍵瑕疵!這題考驗的是對「法定法官原則」與「司法行政權」界限的深度認知。釋字第 665 號的核心精神在於釐清:法院內部為了提升審判效率與裁判一致性,透過分案要點來協商或分配相牽連案件,只要這些規則是事前、抽象且具備一般性的規範,本質上便屬於司法行政的合理範疇,並不構成對法官獨立審判的干預。
司法行政與審判獨立的權限劃分
在法學理論中,區分「個案裁判的獨立」與「法院組織的運作」是極具鑑別度的考點。這類題目常誘使考生誤以為任何對分案的調整都會損害法官權限。你能看穿 (B) 選項的錯誤,代表你已建立起正確的觀念:制度化的管理(如分案要點)不僅不違反法定法官原則,反而能透過公開透明的程序,確保司法權不被隨意操控,這與干涉法官對法律見解的裁量是截然不同的兩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