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17 題
有關司法獨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
- B 免除庭長之行政兼職,侵害其擔任法官之審判獨立
- C 法官為終身職
- D 法官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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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位法官之所以能對案件做出判決,是因為他具備「法官」的身分,還是因為他兼任了「管理行政事務」的頭銜?如果今天一位法官不再負責管理辦公室的行政雜務,這會影響到他在法庭上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的權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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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司法獨立的核心精神!這道題目能順利答對,代表你對於「審判獨立」與「行政職務」之間的界線有著相當清晰的認知。在法律實務中,法官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而庭長的職務本質上屬於行政兼職,負責的是法院內的行政管理事務;因此,免除庭長的行政職務後,其法官身分與基本的審判權限依然存在,並不構成對憲法所保障之審判獨立的侵害。
審判核心與行政監督的區分
關於法官的保障,我們可以從《憲法》第 81 條與釋字第 530 號解釋中觀察。法官為終身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這是為了確保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無後顧之憂(選項 C、D 正確)。而在預算方面,為落實司法自主,行政院對於司法院提出的司法概算雖得加註意見,但不得逕行刪減,以避免行政權透過預算手段干預司法運作(選項 A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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