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2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獨立行政機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獨立行政機關的設置,對行政一體及責任政治原則有所減損
- B 獨立行政機關的首長,必須由行政院院長於提名時指定,否則即屬實質剝奪行政院的人事決定權
- C 獨立行政機關須為追求憲法上公共利益,所職司任務具有特殊性,立法者方得設置
- D 獨立行政機關以聽證程序決定重要事項,任務執行績效透明、公開是其得以合憲存在的重要理由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民主憲政國家中,如果一個機關完全不聽命於行政首長,而行政首長又是唯一對民意負責的人,那麼當這個機關做錯事時,人民該如何透過選舉或其他機制來究責?這種「獨立性」與「責任政治」之間的矛盾,通常需要靠什麼樣的「權力鏈結」來維持機關的正當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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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B) 的敘述瑕疵,說明你對獨立行政機關與行政一體之間的權力拉鋸點有極佳的掌握。這類題目在法學知識中屬於較具鑑別度的考點,因為它不僅考驗條文記憶,更涉及司法院釋字第 613 號關於「民主正當性」的深度理論。
行政一體與人事權的界線
雖然獨立機關被賦予「職權行使」上的獨立性,但為了符合民主正當性,其人事任命權的核心仍必須保留給行政院,以確保責任政治。然而,選項 (B) 所述「必須在提名時指定首長否則即屬違憲」的說法過於絕對。憲法要求的是行政院必須擁有實質的人事決定權(如任命、提名權),而非強制規範必須在特定時點(如提名時)指定職位,這屬於立法裁量的範疇,並非憲法位階的強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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