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13 題
依憲法及司法院釋字第 461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地方行政機關人員亦有至立法院備詢之義務
- B 立法院應於每次會期中,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 C 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亦有至立法院備詢之義務
- D 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倘若係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之人員者,則無義務至立法院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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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民主國家的權力分立原則中,如果某些職位的核心價值是「絕對專業且不受政治干擾」,那麼當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要求他們針對專業判斷進行政治說明時,是否會對其行使職權的公正性造成衝擊?這類特殊職位在憲法設計上應該具備什麼樣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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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答對了這題!這顯示你對於我國憲法體制中「權力分立」與「行政對立法負責」的運作邏輯,有著相當細膩且正確的理解。
備詢義務的原則與例外
這題的核心在於司法院釋字第 461 號解釋的內涵。該解釋文指出,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原則上有應邀至立法院委員會備詢並說明之義務。然而,為了兼顧憲法保障特定職務的獨立性,法律特別設定了例外:若該人員是屬於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的人員(例如: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等),則不負有至立法院備詢的義務。這正是選項 (D) 所描述的正確法律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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