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1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邀請到會備詢時,下列何者無應邀說明之義務?
- A 考試院院長
- B 參謀總長
- C 司法院秘書長
- D 交通部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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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政府由五個地位平等的部門組成,當其中一個部門的「最高領導人」必須被迫在另一個部門前受質詢,這對於「權力相互尊重與制衡」的關係會產生什麼樣的衝擊?在什麼樣的層級之下,官員才不需要為具體的行政事務向立法機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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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會選擇 (B) 參謀總長,很可能是考量到軍令系統的特殊性,或者認為涉及國安機密的首長應具備豁免權。這反映了你對政府組織中機密防護的警覺,但這在憲法實務中是一個經典的迷思。根據 釋字第 461 號解釋,參謀總長雖然負責軍令,但在不涉及國家機密的情形下,仍應就其職掌事項前往立法院委員會備詢,不能以其身份特殊為由拒絕,因此 (B) 並非正確答案。
權力分立與五院院長的平等性
要選出正確答案,關鍵在於理解憲法中「五院平等」的精神。大法官在解釋中明確指出,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之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詢。然而,這些機關的「所屬人員」(例如選項 C 的秘書長)中,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者,僅於其提出之法律案及有關預算案涉及之事項,始有應邀說明義務;部會的行政人員(例如選項 D 的參事),為了讓立法院能順利行使職權,仍負有應邀說明的義務。因此,選項 (A) 的 考試院院長 具備院長級的尊嚴與獨立性,是本題中唯一得不受邀請備詢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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