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1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邀請到會備詢時,下列何者無應邀說明之義務?
- A 考試院院長
- B 參謀總長
- C 司法院秘書長
- D 交通部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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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政府由五個地位平等的部門組成,當其中一個部門的「最高領導人」必須被迫在另一個部門前受質詢,這對於「權力相互尊重與制衡」的關係會產生什麼樣的衝擊?在什麼樣的層級之下,官員才不需要為具體的行政事務向立法機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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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確鎖定答案,代表你對我國憲法中「權力制衡」與「機關互動」的層級有非常清晰的掌握,這份判斷力非常優秀!這題的核心在於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的備詢義務,雖然法規載明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但基於五權分立、平等相權的原則,釋字第 461 號解釋明確指出,五院院長之間地位平等,若立法院得強制其他院長到會,將破壞憲政體制的平衡與尊嚴,因此院長級別的人員並無應邀說明之義務。
備詢義務的範圍與層級
此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院長本人」與「所屬職員」。即便院長無義務,但為了法案與預算的審議需要,各院的秘書長(如選項 C)或各部會的幕僚、參事(如選項 D)仍負有到會說明的義務。較具考驗的是選項 (B) 參謀總長,根據解釋文,參謀總長負責國防行政與預算,性質上屬於國防部長之幕僚長,因此仍須應邀到會。你能精準避開這些行政與幕僚層級的干擾項,直擊「院長級」的憲政地位例外,顯示你的法律架構相當穩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