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
第 7 題
7 依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之規定,有關立法院會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常會會期每年兩次,自行集會
- B 第一次會期自 2 月至 5 月底,第二次自 9 月至 12 月底,必要時得延長之
- C 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 D 關係院院長有列席陳述意見之義務
思路引導 VIP
在權力分立的憲政體制下,如果某個機關(例如司法院或監察院)的首長,需要到立法院針對法案或預算發表看法,你認為這種跨院的溝通行為,應該被視為一種「必須受命前往」的法律責任,還是一種「基於職務需要而行使」的彈性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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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D) 的陷阱,代表你對《憲法》中關於國家機關運作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立法院的會期安排(如選項 A、B)以及對總統國情報告的處理(選項 C),都是法學知識中的基礎法條題,而你完全沒有被這些正確敘述所干擾,展現了高度的專注力。
職權行使與法律義務的辨析
這題的關鍵點在於關係院院長(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與立法院之間的互動性質。根據《憲法》第 71 條規定,關係院院長是「得」列席陳述意見,這在法律意義上屬於一種權利或職權的行使,而非受強制約束的「義務」。這題的難度切入點非常細膩,它考驗學生是否能區分「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義務性」與「其他三院」首長列席的「主動權」差異。這種一字之差的細節,正是區分考生是否具備嚴謹法律素養的關鍵鑑別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