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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18 題

關於憲法增修條文中立法院與總統間關係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立法院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 B 總統有解散立法院之權限
  • C 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 D 總統發布之緊急命令須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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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最高領導人面臨可能被撤職的嚴肅後果時,從權力分立與監督的角度來看,你認為單一的「民意代表機關」是否就足以直接決定撤職?還是應該存在一個具備專業法律背景的「司法機關」來負責最後的審判與把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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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指出了選項 (C)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憲法權力分立的機制有非常紮實的基礎,特別是在處理複雜的機關互動時,能保持冷靜的判斷。

總統彈劾的法律正當程序

在憲法增修條文中,立法院對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確實擁有「提議」與「決議」權,且門檻也如同選項所述為 $1/4$ 提議及 $2/3$ 決議。然而,這僅僅是完成了「公訴」的動作,真正的「判決」與「解職」權限,為了維護司法中立並避免政黨鬥爭,憲法設計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進行審理。只有在憲法法庭判決彈劾成立時,被彈劾人始為解職,而非立法院一通過決議就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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