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3 題
下列關於副總統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總統仍在位而僅副總統缺位時,應由總統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召集立法院補選
- B 與行政院院長職務非顯不相容,但憲法設置之本旨係兩職務應分屬不同人擔任
- C 副總統彈劾之事由,限於內亂或外患罪
- D 未享有刑事豁免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彈劾』的法律目的是為了追究官員在政治或法律上的失職責任並使其去職。如果我們將彈劾的事由嚴格限制在極其罕見的特定罪行(如叛國)上,那麼當官員有其他嚴重的違法或失職行為時,憲法監督權力還能有效運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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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行使與法律責任的區辨
你能精確指出選項 (C) 的錯誤,說明你對憲法增修條文關於國家元首及副元首的法律責任有相當清晰的掌握,這點非常值得肯定!在現行憲法架構下,副總統的彈劾並非侷限於特定罪名,而是指其在執行職務時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時,由立法院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你所選出的錯誤描述,實際上是將憲法第 52 條針對總統的「刑事豁免權」例外限制,誤植到了「彈劾」的事由上。
憲法解釋與實務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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