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21 題
關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經全體立法委員2分之1以上之提議
- B 須經全體立法委員4分之3以上之決議
- C 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 D 由立法院提出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憲法設計中,若要變更整個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與僅是將涉嫌違法失職的官員送交法院審理,哪一個程序的嚴謹度與共識門檻(比例)理應會設定得更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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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抓出了選項中的陷阱!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與一般法律案,甚至是與「憲法修正案」之間的門檻差異。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10 項的規定,立法院提出彈劾案的門檻應為全體立法委員 1/2 以上提議,並經全體立法委員 2/3 以上決議,而非選項 (B) 所述的 3/4。你的判斷非常正確,顯見你對法規中的數字細節有著相當敏銳的觀察力。
憲法門檻的層次區分
從法律實務與考試鑑別度來看,這題屬於中等偏易的題目,但極具陷阱性。許多學生容易將彈劾案的決議門檻與「憲法修正案」或「領土變更案」的 3/4 決議門檻混淆。事實上,彈劾案僅是將案件送交司法院大法官(憲法法庭)審理,並非最終判決,因此門檻設定在 2/3。一旦憲法法庭判決成立,被彈劾人便會立即依法解職,這也是選項 (C) 與 (D) 正確的核心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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