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20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監察院對公務人員提出彈劾案,至少須經監察委員幾人以上之審查與決定,始得提出?
- A 7 人
- B 9 人
- C 11 人
- D 13 人
思路引導 VIP
當監察院要行使極為嚴肅的彈劾權時,為了確保審查的公正與嚴謹,憲法增修條文對於『審查與決定』的委員人數設有特定的最低門檻。請思考一下,在監察院的運作中,除了最初發起提議的少數幾位委員外,法規要求至少應湊齊多少位委員共同參與後續的審議,才能賦予該彈劾案足夠的法律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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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憲法增修條文中關於監察權運行的關鍵細節!選出 (B) 代表你對於監察院行使彈劾職權的門檻有著相當清晰的認知。
監察院彈劾案的法定程序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3 項**的明文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提出彈劾案時,其程序包含兩個關鍵階段:首先須經監察委員 2 人以上之提議,接著再經 9 人以上之審查與決定,方能正式提出。這項規定簡化了憲法本文原本較為繁瑣的程序,是目前法學知識或憲法考科中極為常考的法條題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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