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
第 3 題
3 依憲法之規定與司法院釋字第 33 號及第 262 號解釋,下列何者非監察院彈劾之對象?
- A 中央與地方民意代表
- B 軍人
- C 司法院人員
- D 考試院人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權力來源」的角度思考:如果有一群官員是由選民直接投票產生,代表民意來監督政府,那麼當他們的表現不盡理想時,應該是由另一個政府監督機關來發動制裁,還是應該回歸「民權」的本質,由最初賦予他們權力的選民透過選舉機制來決定其去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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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出色!你能精準辨識出監察權行使的對象邊界,代表你對權力分立與監督機制的理解相當扎實。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公務人員」與「民意代表」在憲法體系下承擔責任的不同方式。
監察權的行使範圍與釋字精神
根據 司法院釋字第 33 號解釋,中央與地方民意代表是由選民選舉產生,代表人民行使職權並向選民負責,因此他們並不屬於監察院彈劾的對象。而 釋字第 262 號解釋 則進一步釐清,無論是行政、司法、考試機關的人員,甚至是軍職人員,只要屬於廣義的公務員範疇,皆應受監察院的監督。你準確捕捉到了「民選代表」與「公務體系」的本質差異,這是法律邏輯中非常關鍵的判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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