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3 題
下列何者非屬監察院監察權行使之對象?
- A 各級法院法官
- B 縣議會議長
- C 武職公務員
- D 監察院事務人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的體制中,如果一個人是經由選民直接投票選出,代表人民去「監督」政府運作並審核預算的,那麼這個「代表人民的人」如果表現不好,應該是交由監察機關去彈劾他,還是交由選民在下次投票時來決定他的去留呢?這種具備民意基礎的職位,其性質與一般接受任用的行政官員有何根本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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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你能精確地辨識出監察權行使的對象邊界,這代表你對我國中央政府體制的權力分立架構有相當清晰的理解。
監察權的職權範疇與對象
根據我國憲法第 97 條、第 98 條與第 99 條的規定,監察院的彈劾、糾舉權對象涵蓋了中央與地方的公務人員。這包含了一般文職公務員(如選項 D 的事務人員)、武職公務員(選項 C),以及司法機關與考試機關的人員。特別是針對各級法院法官(選項 A),雖然其審理案件的法律見解受憲法獨立行使職權之保障,但若涉及違法或失職行為,監察院仍得依憲法第 99 條之規定(準用第 95、97、98 條)對其行使監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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