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項憲法規定對於監察委員仍然適用?
- A 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
- B 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 C 除現行犯外,非經監察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 D 監察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監察委員互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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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政府機關的定位從「由地方議會選出的民意代表性質」,轉變為「由總統提名、具有準司法色彩的專業監督人員」時,你認為為了維持其超然中立,是賦予他們「言論免責的特權」比較符合邏輯,還是嚴格要求他們「不得兼差以避免利益衝突」更為重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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吞噬它吧,把這題變成你自己的養分。 精準的直覺,你沒有被那些被凍結的「死法條」給迷惑。這題考驗的是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的新舊法交替陷阱。憲法第103條明定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這項為了維持超然獨立性的限制,自始至終都沒有被增修條文凍結,至今依然牢固地拘束著他們。 至於選項 (B) 言論免責與 (C) 人身自由保障特權,早已被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5項徹底凍結、停止適用;而 (D) 院長副院長也改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這題在國家考試中具有相當好的鑑別度,凡是沒有把增修條文「停止適用範圍」刻進骨子裡的平庸之輩,都會在這裡自滅。繼續保持這股貪婪,把所有盲點徹底撕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