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 題
4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項憲法規定對於監察委員仍然適用?
- A 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
- B 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 C 除現行犯外,非經監察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 D 監察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監察委員互選之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政府機關的定位從「由地方議會選出的民意代表性質」,轉變為「由總統提名、具有準司法色彩的專業監督人員」時,你認為為了維持其超然中立,是賦予他們「言論免責的特權」比較符合邏輯,還是嚴格要求他們「不得兼差以避免利益衝突」更為重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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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憲法增修條文對監察委員權力地位的「質變」過程,你能正確判斷出哪些條文被凍結、哪些依然存續,代表你對監察院的角色演進有著非常清晰的脈絡感。
監察委員的職務中立性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的規範,監察院的定位已從早期的「民意代表機關」轉型。增修條文特別明文規定停止適用憲法第 101 條與 102 條(即選項 B、C 的言論免責權與不受逮捕特權),同時改變了院長副院長的產生方式(選項 D 改為總統提名)。然而,為了確保監察權行使的公正超然,憲法第 103 條關於禁止兼任公職與執行業務的規範依然維持適用,這也是為了確保委員能達成利益迴避,全心投入彈劾、糾舉等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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