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5 題
關於立法委員兼職之禁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明文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
- B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之職務
- C 立法委員得兼任公營事業機構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
- D 無論常設性或臨時性機構內之公務員職務,立法委員皆不得兼任
思路引導 VIP
在民主國家的權力架構中,如果一個負責「監督政府運作與預算」的人,同時又去擔任由政府掌握、指派並領取報酬的職務,這在「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的角色分配上,會產生什麼樣的邏輯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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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判斷出選項 (C) 的敘述錯誤!這顯示你對憲法關於立法機關「職務不相容」的規定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類題目在法學知識考試中,是檢驗考生對於「官吏」範圍界定是否精確的經典題型。
立法委員兼職限制之範圍
根據憲法第 75 條明文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這是為了落實權力分立與監督制衡。關於「官吏」的具體範圍,關鍵在於司法院釋字第 24 號的解釋:公營事業機構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與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均屬於憲法所稱之官吏,因此立法委員不得兼任。選項 (C) 提到可以兼任,顯然與此法理相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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